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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统计名词
日期:2014-02-28   浏览量:

【机构编制统计】指对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的数据统计,一般以每年12月31日为统计的截止时间。它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方法,也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业务,具有规范性、系统性、定期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机构编制统计的作用】一是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基本依据。通过对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可以及时、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组织结构、人员编制、在职人员数量、构成、分布等情况及其变化,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拟定机构改革和编制调整方案以及日常的机构编制审批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据。二是监督检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通过机构编制统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检查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改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三是积累机构编制资料的重要途径。机构编制统计是通过数量指标体系研究组织机构及其规律的具体表现。将历年的机构编制统计资料进行汇总整理,作为重要的历史资料,对于研究机构编制改革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机构编制年度统计的上报】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采取层层上报的方式,即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本级的机构编制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汇总,报送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各级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是否全面、准确、及时,直接关系到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影响到机构编制管理的实际效果。每个被统计单位都负有按时填报、如实填报的责任和义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必须切实负起责任,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机构编制统计的范围】①党委、人大,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及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②检察院、法院、公安、司法、安全等政法系统的机关及其附属的科研、教育等机构。③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在上述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不论使用何种编制和经费开支渠道均作统计。司法系统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所属各监狱、劳教所的工作人员,不包括生产工人和就业人员。

 

【机构】原指机械上各组成部分间具有相对运动的装置,引申到管理科学领域,则泛指工作机关、工作单位及其内部的各种组织,是人们为实现某种职能所建立的由人、财、物、信息等有序组合的具有一定结构的相对稳定的实体单位。我国的各种机构可分为党派机构、国家机构、人民团体机构、事业机构、企业机构等几种类型,国家机构又可分为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

 

【机构规格】指机构编制部门批复中明确的行政规格,包括正、副部级(省级),正、副厅级,正、副处级,正、副科级。在年报统计中,副科级以下的机构填“其他级别”,没有明确行政规格的填“未定级”。

 

【机构序列】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设立的、依法定程序批准的、按照一定先后顺序依次排定的机构行列。如国务院机构序列包括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省政府机构序列包括办公厅、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机构序列中,不再区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统称为工作部门。

 

【系统类别】指机关的类别属性,分为中共党委系统、人大系统、政府系统、政协系统、民主党派系统、群众团体系统、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经济实体系统。

 

【机构类别】指单位的类型。在年度统计中,填报者要按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的机构类型填报。①办公厅和工作/组成部门。例,省政府办公厅的机构类别为“办公厅”。②直属特设机构:根据要求特设的政府直属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③直属机构:是指机构限额内,除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外的其他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④部门管理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由工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管理的相对独立设置的机构。⑤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是指上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中,为完成某些综合、协调、咨询性等工作而成立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办事机构。⑥临时机构:指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机构。⑦垂直机构:是指在机构编制方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⑧驻外办事处:是指政府派驻外地的(行政)办事机构。⑨其他机构。

 

【常设机构】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常设机构是国家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完成国家各种管理职能的基本保证,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设置必须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经过一定法律程序报请批准。常设机构并非永久不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各方面情况的变化,也应作相应调整。

 

【非常设机构】是指除按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外,为完成某项综合性、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跨地区、跨部门的组织协调机构。为组织协调某一方面工作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委员会;为组织协调某项特定任务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领导小组;为组织协调某项建设工程项目而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称指挥部。

 

【派出机构】指被某级政府或某部门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机构。如市属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县政府的其它派出机构——开发区管委会等。

 

【挂靠机构】“挂靠于他部门的机构”的简称。有其单独的机构名称、印章、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只是办公场所设在另一部门内或某些行政关系附属于另一部门,且某些行政性工作由另一部门代为管理的机构。挂靠机构一般适用于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可节约办公设施和经费,减少行政后勤人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精干机构。挂靠机构的名称、职责等都独立,与被挂靠的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

 

【双重领导机构】指同时具有两个直接上级并接受这两个上级领导的机构。如监察、审计机构,既要接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又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人防办受政府和军队的双重领导。双重领导机构必须明确以一方领导为主。

 

【合署办公机构】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在同一个处所办公,它们各自独立开展业务,但可以共同使用一些办公、交通、通讯等设施,共同进行文件收发、机关管理等项工作,以利于精简行政后勤人员,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机构】指承担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的某些工作的机构,它在政府机构序列中只算作一个机构,只有一个领导班子,实际上就是一个实体,但往往处于对外形象或对上衔接等原因,再加挂另外一个牌子,使其同时具有两个名称,在不同场合表现为不同身份。

 

【内设机构】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为履行职责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内设机构的设定要符合精干的原则,要减少层次,横向分工不宜过细,能设一个机构不设两个或两个以上。

 

【编制】广义的编制,是指法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成员、职位、结构等方面的规定。一般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编制员额的规定;各职位的名称、设置以及领导职数的规定;各类人员结构的规定;人员配备的质量要求等。狭义的编制,指对各种机构内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职务做出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说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行政编制】指我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经费由各级财政开支。其主要特点是:行政编制的总数都是由中央统一核定下达,地方各级有权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数内分配和调剂使用,但无权突破中央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自行增加行政编制数额。

 

【事业编制】指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组织的人员编制,其经费全部或部分由国家事业费开支,也有的为经费自理。具有以下特点: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开支形式多样,有一系列比较复杂的编制标准,受经济因素的影响较强。

 

【政法专项编制】包括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使用的行政编制等。这些系统的行政编制总额由中央统一审定,逐级下达,专项使用。专项管理编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编制要在行政编制总额内,并不得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之外。

 

【工勤人员编制】指各级党政群机关内按比例核定的专门用于为机关服务的工勤岗位人员使用的编制。如机关打字员、司机等。

 

【领导职数】广义的理解包括各级政府的领导职数、政府部门领导职数、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三个层次。《条例》中的领导职数是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数额,不包括各级政府的领导职务数额。

 

【编制标准】就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法规性规定。制定编制标准是合理使用人力和有效控制编制的科学方法。科学合理的编制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编制管理的效益。编制标准具有规范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编制标准的内容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综合的编制标准。

 

【实有在职人员】指行政机构或者事业单位实际在岗,承担一定职责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年度统计中,实有在职人员包括当年12月份在职实发工资的人员和长期顶岗临时工,不包括反聘人员和季节性临时工。人大、政协的驻会正、副主席、常委在人大、政协机关统计,不按工资关系划分。不驻会的一般按工资关系统计,以不重不漏为原则。

 

【经费形式】在年度统计中,按照中央编办口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划分为四种,即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按照冀办字[2004]44号文件要求,全额拨款表述为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经费;差额拨款表述为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表述为财政性资金零补助。

 

【行政管理人员】指在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等管理岗位上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党务、行政、群团等)的实有在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实有在职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教学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船舶技术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翻译人员、图书资料人员、新闻人员、律师、体育教练人员、艺术人员等。

 

【生产工人人员】指直接从事生产工作的实有在职人员。如科研中试工厂、校办工厂、公路、港航养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地、市政建设等单位的生产岗位上的工人。

 

【后勤工作人员】指从事后勤服务如传达、驾驶、打字、炊事、收发、修理、电梯等工作的实有在职人员。

 

【其他人员】指在本单位事业编制内,除去行政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生产工人岗位和后勤工作岗位外,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机构编制管理】广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一切法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组织形式及工作人员的数量、结构等方面的管理。狭义上的机构编制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组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数额及人员结构的管理。

 

【职责管理】就是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进行科学的职责定位和职能划分。按照建设责任政府的要求,首先要明确各部门分别承担什么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界定和划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取决于行政责任的明确和行政职能的配置。构建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和职能结构,并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对职责进行动态调整、对各部门责任分工和衔接进行协调,这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机构管理】指对机构设置和调整的管理,具体包括对机构设置的数量、规格、名称等内容的管理。机构是职责的载体,职责是机构的内核,一定的职责需要设立一定的机构来承担,所以机构管理与职责管理是直接相联系的。机构管理就是要根据职责定机构,根据职责的变化适时调整机构,使机构设置更好地适应职责履行的需要。

 

【编制管理】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行政编制总额。根据宪法及有关规定,国务院核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并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下达。二是核定行政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总额范围内,对本级各行政机构的编制数额进行具体核定。行政机构的编制数额主要是根据职责加以确定的,在贯彻精简原则的前提下,做到有多少职责就核定多大的编制数额,使一个机构的编制数量与其所承担的职责相适应。三是核定领导职数。即对某一机构配备领导人员的数额作出规定,主要是根据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这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精简原则是指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政府运行效能。统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高度统一,政府职责体系和机构设置的有机统一。效能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改善机构编制资源的配置效率,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整体效能的提高。坚持效能原则,应当做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

 

【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统一领导,指的是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全国性的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分级管理,指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和监督检查,并具体指导和协调下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支笔”审批原则】指对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批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避免政出多门,多种渠道、多种文件批准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主要内容包括:⑴有关机构编制事宜,应由主管编制的领导决定或批准,并且专题文件下达,其他领导一般不能随意决定或审批;⑵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应由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统一经编制主管部门办理并向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它部门不能以任何形式自行决定或下达有关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确定机构级别等事宜。

 

【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才能形成有效的控制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这样规定有利于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把好进人关,保证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在行政运行过程中,经常会有政策执行和职责分工中的各种分歧和问题,需要在一些层次和环节上进行沟通与协调,议事协调机构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跨行政机构、跨行政区域重大问题、重要业务工作的研究决策或组织协调工作。议定事项经批准后,由有关行政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处理。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各级机构设置状况,设置少量议事协调机构是必要的。通过各部门的协商取得共识、形成合作,使一些有争议问题在事先找到解决的方案,可以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目前,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过多,有的代替了部门的工作,有的常设化、实体化,增加了工作层次和环节,降低了行政效率,因此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现有机构可以承担或者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监督检查】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机构设置原则】一是科学配置职责。这是设置机构的基础,目标是: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二是机构精简。将职责相同或相近的部门综合设置,减少因机构横向设置过细造成的部门间职责交叉和重叠;三是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以及政府履行职责的需要,有增有减,适时调整。但在一届政府任期内,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行政机构的编制核定】一是根据其承担的职责核定编制。具体到一个单位,编制核定的基本依据是看工作量的大小和难度等,而一个行政机构的工作量主要取决于其承担的职责;二是根据财政供养能力核定编制。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其工资、福利等都由国家财政支付,核定人员编制就是核定人员经费开支。因此,核定行政编制要考虑财政实际承受能力,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量力而行;三是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编制。将政府行政机构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有助于促进行政机构人员提高素质,减少推诿扯皮现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指将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定编到人,并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政府】指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示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物的机关,是国家代理组织和官吏的总称。广义的政府是指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我国目前使用的政府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一般都是从狭义角度理解的。

 

【政府职能】指政府依法对社会生活诸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主要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四个方面。从地方政府来看,要做到有效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

 

【政府职能转变】这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实现政府职能根本转变,必须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具体要求:一是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各自的管理和服务重点;三是要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合理界定政府部门的职责,做到权力与责任对等,避免职能交叉重叠。

 

【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指的是政府内部的职权配置形式和相互关系。通过相关职能及其机构的整合,合理配置和运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以解决某些方面权力过于集中且缺乏有效监督、以及执行不力等问题。按此要求进行改革,有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改进政府管理,做到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授权情况,这三种职权有的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行使,有的由同一个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或下设机构分别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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