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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启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
日期:2015-12-11   浏览量:

      12月1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2015年第3次编委会召开,会议印发了《关于市和县(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通知》,我市市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正式启动。
      整合相关机构和职责。一是市和县(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整合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整合组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市级不动产统一登记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各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各区(含高新区)不再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可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按区域(或区划)设立服务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整合相关事业单位组建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县(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经办机构,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三是市县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明确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明确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整合工作将于近期全面展开,确保年底前整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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