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编办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原则,制定印发了《保定市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本着简便易行,便于管理的目标,从严格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提高机构编制资源效用入手,对保定市27个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试行动态管理,激励竞争,提高体制机制保障水平,更好地促进开发区(园区、景区)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管辖地党委、政府行政层级和管理机构规格,保定市将现有开发区(园区)划分为4种类型、景区划分为2种类型。同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精神,根据开发区(园区、景区)发展需要,科学确定6类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障开发区(园区、景区)设置必要的事业单位,推动上级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园区、景区)设置派出机构,逐步完善开发区(园区)社会经济职能。 每年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园区、景区)机构编制管理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实行百分制评价,分别确定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次,并依据评价结果“奖优罚劣”。对“优秀”等次,在机构编制服务保障上给予政策倾斜,保证开发区(园区、景区)亟需的机构编制及时得到补充;对“良好”等次的,加强跟踪指导,在保持高度精简的前提下,优化和调整机构编制,及时解决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激发发展活力;对“较差”等次的开发区(园区、景区),从严控制机构编制,保持机构编制高度精简,降低行政成本。对于职能萎缩、各项经济指标特别落后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削减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