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济源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规范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 一是严格人员调动工作程序。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坚持编制在先原则,组织、人社部门在编制限额内,研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调配、选任工作,没有编制部门的入编通知,人社部门不准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准核拨工资;组织、人社部门在招考公务员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财政部门在财政转移支付上,按编制核拔预算经费。 二是规范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建立部门内部文书传递渠道,相互通报在编人员的在岗及工资发放情况,协商办理人员流动、编制理顺、工资变动等事宜,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工作。 三是严肃人员编制调整纪律。坚持组织、人事、工资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自人员调动决定宣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制、人事、工资手续调整,工资关系未随编制、人事关系转办的,不得办理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等手续,防止并杜绝编制、人事、工资关系脱节、失管等现象发生。人员编制调整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办理,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受理个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