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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合作:现代社会治理的最大难题
日期:2014-03-06   浏览量:

  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行了理念上的调整完善,即从强调“社会管理”转向强调“社会治理”,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却是社会建设理念的一次彻底更新。因为“管理”强调社会建设主体的唯一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的绝对权威性与强力色彩;而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界定,社会治理是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可见现代的社会“治理”强调的是行动主体的多元化与平等性,各主体在协商基础上形成合作,通过互构来共同解决问题,最终实现共生共赢。

 

  现代社会治理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合作。与竞争、冲突、矛盾等一样,合作是社会学最基本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却被人们长期遗忘,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社会冲突、社会矛盾已经引起社会治理者的极大关注,但关注冲突和矛盾主要是从负面角度出发,是被动的应付;随着社会治理理念的落地生根,未来应当从被动走向主动,从积极行动的正面角度出发,探索不同社会行动主体如何形成充分有效的社会合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也只有这样才会形成维护社会良性运行的长效机制。

 

  社会治理中的社会合作问题

 

  从人们采取合作行为的基本动力来看,人类历史发展历程中共出现了三种社会合作形式:一是自发性合作;二是自觉性合作;三是自为性合作。在当代中国,以上三种社会合作形式在社会治理中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使社会治理中的社会合作问题尤其突出。

 

  自发性社会合作处于隐退的状态。自发性社会合作是人类基于情感和共同生活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原初性合作,它带有共同谋生的互惠性质,这一点在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时期表明得都极为明显。甚至可以说,从原始人类出现伊初到近代商品经济占主导地位之前,自发性社会合作一直是人类最基本的合作形式。传统中国也不例外,正如梁漱溟所言,传统的中国儒家看重人际和谐,最反对的就是基于理智考虑的“算账的生活”。但是近代以来,传统村落解体,大家庭崩溃,乡绅阶层退场,公共权力在乡村下沉后又回缩使政权在乡村日益“悬浮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在获得经济“解放”的同时也被“解散”,数亿流动人口在城乡、东中西部之间长期纵横迁徙、生活变动不居,所有这些都使自发性社会合作所需要的确定性、凝固化及情感交往等前提条件基本丧失,自发性社会合作在人们的一片惋惜声中一蹶不振,甚至是历史性退场,远离人们的视野。相应地,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如家国一体、乡规民约、户籍迁移管理等效果也就必然是不尽如人意的。

 

  自觉性社会合作长期处于碎片化状态。自觉性社会合作是人类基于理性判断和自利目的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现代社会合作形式,它是一种将手段与目标直接联系,为了实现自身目标而主动采取相向行动的合作。只有在商品经济大发展和自利性交易意识普及的前提下,这种社会合作形式才会占据主导地位,以法律为基本约束的规范化现代市场经济是这种合作的完善呈现。古典自由主义学者无论是经济学家斯密还是社会学家涂尔干都深信,这种自觉性合作虽然是社会个体在理性选择基础上做出的自利行为,但可以通过规范化如法治化、职业道德等,使不同社会群体规范互动,并自发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但可惜的是,当代中国的自觉性合作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碎片化状态,直接影响了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一方面,政府的合作理念调整相对滞后,对一些地方政府来讲,管控、管制、管理的理念难以消除,权力的自我放逐难以推进,与其他社会行动主体平起平坐的心态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必然会导致政府让渡出来的合作领域零散化,下放的权力片面化,社会治理的创新表面化。另一方面,其他社会行动主体也有合作错位之举。譬如,一些市场主体严重依赖权力,脱离权力依附状态而自主行动的能力有限;一些社会组织力量相对弱小,或者有营利的不当冲动,或者有不作为的倾向,甚至还有政治方面的目标诉求,这些都让它不堪重任;一些社会成员的现代公民意识发育程度较低,使其行动时很难遵循法治化等合作的基本要求。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与西方国家不同,当代中国还没有在有机团结的基础上形成一种以自觉性社会合作为根基的社会治理格局。

 

  自为性社会合作处于基本缺场的状态。自为性社会合作是在抛弃“成本-收益”权衡和个人利益考量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新型理性合作,它不再综合考虑互惠生存或自利问题,而是通过内化、认同和融合等心理过程,把合作视为一种基础性的生活理念,合作成为一个人人都无意中遵守的基本社会行为规范,这是社会合作的一种理想状态。在当代中国,除了全国道德模范、全国劳动模范等一些特殊群体外,大部分社会成员的合作行为还处在自发性合作与自觉性合作交错并存的状态,从社会层面来讲,自为性合作仍然处于基本缺位。在社会治理中,寻求道德支持和提倡以德治国就具有鼓励人们采取自为性社会合作的倾向,但当务之急还是如何应对道德滑坡和守不住道德底线给社会治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现代社会,以上三种社会合作状态都有存在的合理性。自发性社会合作是人类历史上延续时间和占据主导地位时间最长的合作状态,当代中国的社会合作不可能完全无视甚至是否认它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功用,因此应当提倡让传统的情感共同体参与社会治理。自觉性社会合作是近代理性资本主义兴起后,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合作,其核心精神是以规范化的方式来约束个体理性的张扬,因此应当强调用法治来规范和约束社会行动主体的行为;自为性社会合作是理想状态,在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应当在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探索社会行动主体通过道德规范等进行自我行为约束的新途径。

 

  着重做三件事发挥社会合作作用

 

  基于以上认识,在未来的社会治理实践中,社会合作要真正发挥推动管理向治理转变的作用,除了政府要真正做到从“为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外,还必须着重做三件大事。

 

  社区回归。即通过社区回归充分发挥自发性社会合作的优势。2013年的中国,每天都会有80个村庄消失,同时城市社区数量不断增多;但新兴的城市社区大多是一个“居住共同体”,还没有成为一个能够替代村落功能的“生活共同体”。未来社区建设的关键在于,社区要从“睡城”转变成为一个情感共同体——形成“我的家园”之感。为此,除了要社区中做到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之外,政府和居民还要在社区睦邻方面做更多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消弭怨气、赢得民心,平安志愿者等社区志愿服务组织队伍才能真正调动社区成员的参与激情;这是“我的亲人”“要保护我的家”等传统的自发性社会合作理念才会从乡土中移植过来,并在新的社区治理过程中重新生根发芽。

 

  法治入心。即通过法治内化使自觉性社会合作占据主导地位。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已经达到很高地步,但法治化的进程仍然任重而道远。“法治保障”是党的十八大对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则进一步强调要通过依法治理来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这就要求治国理政者首先要法治入心,实现社会治理过程全面法治化。要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法律、机会、权利和分配上的平等地位;要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杜绝社会治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侵权行为。普通社会成员也要做到从我做起、唯法是从,形成行为的边界意识。唯有如此,社会治理才能有规矩可循,人们才会形成确定感和安全感,而焦虑、戾气甚至是愤怒才能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出来。

 

  道德重建。即通过道德建设倡导自为性社会合作。从社会良性运行角度来看,道德控制是社会的隐性治理手段,只有真正做到寓道德于脑海、于思想、于行动之中,自为性合作才会在社会上成为普遍性行为选择,因此道德重建和再生是最根本的长远之策。未来中国的道德重建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需要个人的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自利走向自为,还需要社会层面形成正面的导向和氛围,更需要国家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层面提供强力的保障。等到自为性社会合作占据社会行动的主导地位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才算是真正完成,社会才能达到既有活力又和谐有序的完美状态。

 

  要完成以上这三件大事极其艰难,正是这种艰难性在更高层面上决定了社会合作必然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最大难题所在。好在问题我们已经意识到了,治理理念也提出了,实践探索已经开始了,可以说我们已经在路上了。(王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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