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工作、防震减灾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牵头拟定全区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区重点基础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星火计划。 (三)组织落实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措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制定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五)参与编制区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规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全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六)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七)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技机构的新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承担区政府与市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合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出口和重大技术引进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归口管理全区科技外事工作。 (十一)组织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全区科普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全区科技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群测群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人工爆破的有关事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