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全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可行性建议。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参与拟订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市局做好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区国土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编制城乡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地初审工作。 (四)承担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区城乡地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土地确权、调处权属争议;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各类用地的预审、报批及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全区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参与地价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参与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规划矿区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初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工作。 (十三)负责对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国土资源所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