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综合协调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市政公用事业工作,研究提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市政公用事业重大问题的工作建议。 (二)负责规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拟订全区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人民防空工作、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立全区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四)负责推进全区城镇化发展。拟订全区城镇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全区城镇化工作。 (五)负责规范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旧村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减排。 (九)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编制城乡建设与维护项目投资预算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统筹协调。 (十)负责全区城乡建设管理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十一)负责规范、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拟定全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负责全区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报全区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 (十三)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监督指导全区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 (十四)组织实施人防指挥工作;制定防空袭方案和相关保障计划,负责全区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管理全区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监督地下防护建筑建设管理;开展人防宣传教育。 (十五)指导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等城市公用事业及房屋管理服务、勘察设计等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