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三)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审核申报革命烈士;审核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指导全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区双拥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区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过军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 (六)拟定全区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拟定全区减灾规划;指导监督来济定居“三峡”工程移民的管理服务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八)指导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审核镇以上(含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工作;审核建设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