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全区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订政府投资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负责全区非上市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转报工作;参与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协调价格调控政策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及有关改革工作;拟订全区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涉及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转报工作;安排区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区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区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管理和安排基本建设资金;承担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我区招标投标的办法规定;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并对工程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区农村经济、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区社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管理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 (七)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区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承担地区间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区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市拟订的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编制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综合平衡全区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区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负责安排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 (十一)贯彻执行价格方针、政策,依法履行价格干预和应急措施,组织全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案件;负责全区价格举报投诉;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管理,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和审验工作,处理乱收费行为;按照定价目录和省市物价部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全区工农业产品、服务业、公用事业价格的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负责市场物价走势的监测与分析、预警、预报,发布价格信息;指导全区价格认证、价格评估、价格咨询工作,组织主持价格听证会;负责全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十三)研究拟订我区金融产业的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分析全区金融工作动态,协调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宏观管理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业,并指导我区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