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全民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和“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七)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