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全区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及镇(街道)财政分配办法;贯彻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区人大批准后执行,汇总全区财政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级和全区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区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负责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根据区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区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制定全区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负责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绩效性等方面的评审;参与有关项目支出标准的研究;承担财政性资金支出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九)负责全区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监督有关经济鉴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从业质量;指导监督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