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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1-12-24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或自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抓紧抓好。
  二、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级、各部门拟订法规草案或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三、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要严格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今后,设区的市设立副处(县)级以上行政机构,县(市、区)设立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须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分别报省、设区的市审批,并按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为进一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创造条件,当前,各级党政群机关不再增设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和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要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各部门使用的行政编制是根据中央下达我省的行政编制总额分级核定的。各级党委、政府不得在上级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行政机构只能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事业编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必须在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内进行。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要逐级上报审核,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行政编制的使用,解决和消化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乡镇综合改革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各级党委、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要研究制定议事协调机构设立和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的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议事协调机构不单设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人员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
  四、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规范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重点是调整结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和编制总量。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机构的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的事业单位,要坚持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确保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不增加。
  认真贯彻《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2号),严格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立项制度。各市和省直各部门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调整结构布局等事项,须由举办主体或市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立项报告,于每年第四季度报省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立项。立项计划核准后,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将办理情况及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增设事业单位和增加人员编制,一律报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大力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分类管理。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按照"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将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五、健全完善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机构编制人员与财政预算相结合管理机制的通知》(鲁办发〔2005〕17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协调配套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凭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卡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政府预算范围,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对擅自增加的人员,组织、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按照规定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干部,组织部门未审核同意的,人事、财政部门不予核定工资计划、核拨工资经费。
  积极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认真总结全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具体的方式方法,逐步在全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通过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执行情况,通过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机构编制管理的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进一步健全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情况作为重点进行专项督查。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增设机构、提高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增加人员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进人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责令限期纠正。对应当追究责任的相关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支持机构编制部门坚持原则,大胆工作,依法办事,为机构编制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要及时掌握机构编制工作新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要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政治和大局意识强、业务精、作风严谨的干部队伍。要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职责,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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