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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体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日期:2015-10-23   浏览量: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建设,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提升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济南市长清区通过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等措施,加快推进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初显成效。
一是落实联席会议,建立生态环境监管执法责任机制。济南市长清区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先后深入环境保护、乡镇街道等单位,详细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形式、监管体制机制及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成立了由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公安等20余个部门为成员的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的协调和督导,研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式,协调环保监督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充实了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的职责任务,明确了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在全区生态环境监管和执法中的牵头作用。建立了联合执法信息通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彻底解决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中力量分散、重复建设的问题,初步形成了“分工负责,统一监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机制。
二是坚持重心下移,实现生态环保监管执法全覆盖。根据全区环境保护监管任务特点、监管难度等因素,结合全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在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的基础上,按区域设立区生态环境监察一、二、三中队,每两个乡镇设置一个中队,为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内设机构,由区环保局垂直管理。主要负责区域内环境保护监察及执法工作。同时,加强区级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力量和队伍建设,将现有编制人数9名核曾为20名,增设副大队长1名。每个生态环境监察中队核定编制3名,所需人员编制由乡镇事业编制人员划转。每个乡镇、行政村设立生态环境监察网格联络员,配合区生态环境监察中队的工作。基本形成了以“区环保局为主、环保联络员为辅”的生态环保监督管理体制,形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新格局。
三是落实属地责任,构筑生态环保监管网格化管理。为增进环保与群众的联系,提高生态环保监管工作效率,长清区实行生态环境监察中队驻地工作。区生态环境监察中队在区环境保护局、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的领导下,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执法”的管理模式,根据区域分布全部派驻到乡镇办公,中队人员及工作责任全部明确到各个乡镇,具体负责区域内环境保护监察及执法工作。同时,落实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镇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积极构建乡镇政府与区生态环境监察中队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明确了镇政府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保监督执法、处理信访案件、建立群防群治网络等方面的属地责任,强化乡镇政府与区生态环境监察中队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调度。建立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办制度,规范生态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构筑了片块结合、监管联动的生态环保监管执法网格化管理模式,提高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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