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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12-28   浏览量:

济长编发【201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区畜牧局、商务局、卫生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清区分局:
         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根据市编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济编办发〔2011〕81号)精神,经区编委研究同意,现将我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区畜牧局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卫生局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地方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清区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区畜牧局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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